| 事项名称 | 出境伴侣动物检疫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通州海关、中关村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出境的,携带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携带人或代理人填写《出境伴侣动物检疫信息登记表》,内容包括携带人、伴侣动物(犬、猫)、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等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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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通州海关: 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预约/咨询电话:010-69578031、69578036 业务咨询邮箱:bjhg_tzhgcjyk@customs.gov.cn 中关村海关: 昌平区生命科学园路20号院1号 预约/咨询电话:010-53853674/53853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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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般于申报并完成现场查验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特定国家或地区(如欧盟)证书根据情况可延长一个工作日。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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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流程 | 一、申报 (一)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出境的,携带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携带人或代理人填写《出境伴侣动物检疫信息登记表》,内容包括携带人、伴侣动物(犬、猫)、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等有关信息。 二、文件审核 审核携带人护照是否与申报相符,是否有有效来源证明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狂犬病疫苗接种日期是否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要求。目的国家或地区有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驱虫等额外要求的,还应审核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原件、驱虫记录等相关文件。 三、现场检疫 1.采集伴侣动物身份标识信息,核对其是否与申报相符。 2.临床检查。通过视诊检查动物精神状况、被毛、皮肤、体温、呼吸、可视粘膜等是否异常。对有明显传染病临床症状的暂不办理出境手续。 四、审核制证 海关审核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临床检查合格的出具证书。 五、证书领取 携带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证书,或代理人凭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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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现场或网上申报,现场查验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2 |
| 审查标准 | 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临床检查合格。 |
预约办理 | 建议提前电话预约办理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一、去往欧盟、以色列等需要血检信息的国家或地区 携带人有效身份证明、伴侣动物(犬、猫)身份证明、免疫接种证明、血检报告、采血证明。 二、去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携带人有效身份证明、伴侣动物(犬、猫)身份证明、免疫接种证明。 三、其他要求 如目的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如特定健康检查、寄生虫驱虫、疾病检测等项目,携带人可提供第三方动物医院报告证明,动物医院名单可联系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现场申报的)或原件扫描件(网上申报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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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动物卫生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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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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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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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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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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