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事项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实施机构 | 受理机构:主管海关。 决定机构:直属海关。 |
通办范围 | 无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
||
| 办理地点 |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主管海关办事窗口。 亦庄海关(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荣华中路14号 西城海关(西城区业务)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 中关村海关(海淀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业务)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 东城海关(东城区业务)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 朝阳海关(朝阳区业务)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 海淀海关(石景山区、昌平区和延庆区业务)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 丰台海关(丰台区、门头沟区和房山区业务)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59号 顺义海关(顺义区和怀柔区业务)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号 平谷海关(平谷区和密云区业务)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园区陆港大街51号 通州海关(通州区业务)北京市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 办理流程 |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3.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
||
| 办理形式 |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2(提交资料1次、领取批复1次) |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物流快递 | 无 |
| 申请材料 |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原件纸本(现场提交)/电子(网上提交)1份。 (一)首次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___________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_____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A型),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申请事项表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事项及原因。) 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书(样本) ___________海关: 我司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A型)(海关编码:__________)的经营企业。现《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编码为:_____________)即将于_____________到期。基于如下原因我司申请为该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三)变更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明确变更事项及原因。) 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书(样本) ___________海关: 我司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A型)(海关编码:__________)的经营企业。基于如下原因我司申请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______进行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容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注:本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由申请企业自拟,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样本) ___________海关: 我司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A型)(海关编码: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__________)的经营企业。基于如下原因我司申请注销该保税物流中心(A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A型)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
||||||||||||||||||||||||||||||||||||||||||||||
| 结果名称 |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243号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收费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