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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特定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含饲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境特定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含饲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北京海关、北京海关所辖隶属海关

通办范围 北京关区
申请(办理)条件

(一)出口饲料企业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二)出境新鲜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申请出境新鲜水果果园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 申请注册出境新鲜水果包装厂须符合下列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三)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1. 种植基地要求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10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四)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配备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7.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五)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热处理条件及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a.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5分钟以上。b.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2.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3.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4.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主管海关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5.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六)出口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粮食仓储经营的资格。

2.仓储区域布局合理,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具有足够的粮食储存库房和场地,库场地面平整、无积水,货场应硬化,无裸露土地面。

3.在装卸、验收、储存、出口等全过程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仓储企业的各台帐记录应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出入库粮食物流信息及在储粮食信息,具备追溯性。台帐在粮食出库后保存期限至少2年。

4.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控体系,制定有害生物监测计划及储存库场防疫措施(如垛位间隔距离、场地卫生、防虫计划、防虫设施等),保留监测记录;制定有效的防鼠计划,储存库场及周围应当具备防鼠、灭鼠设施,保留防鼠记录;具有必要的防鸟设施。

5.制定仓储粮食检疫处理计划,出现疫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海关,在海关的监管下由海关认可的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部门进行除害处理,并做好除害处理记录。

6.建立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储存期间及出入库时发现的撒漏、水湿、发霉、污染、掺伪、虫害等情况,能及时通知货主、妥善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海关报告,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有问题的货物码入垛内或出库。

7.仓储粮食应集中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并以标牌示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发站、发货人、收货人、车号、批号、垛位号及入库日期等。不同货物不得混杂堆放。

8.应具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粮食检验检疫实验室,实验室具备品质、安全卫生常规项目检验能力及常见仓储害虫检疫鉴定能力。

9.配备满足需要的仓库保管员和实验室检验员。能熟练完成仓储管理、疫情监控及实验室检测及检疫鉴定工作。

出口粮食中转、暂存库房、场地、货运堆场等设施的所属企业,应符合以上24567条要求。

(七)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申请注册出境烟叶加工企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量控制记录,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3)了解原料烟叶产地、种植期间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对原料烟种植安全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4)具有完善的厂区及周边有害生物监测体系,监测人员应具备监测知识和技能,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预案等。

5)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

7)具有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至成品出口后2年。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重量、批次号、来源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除害处理时间、药剂及浓度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量、批次号、进口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工时间、出口时间、除害处理时间、药剂及浓度等。在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外包装和厂检合格单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完善溯源记录。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申请注册出境烟叶仓储企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仓库密闭情况良好,检疫处理场所和设施等应符合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3)国内销售烟草、出口烟草应分区分仓存放,出口烟草按种类堆垛整齐,并注明检验检疫批次号、数重量、生产厂、等级、生产年份,对已加工的烟草和未加工的烟草应分仓仓储。

4)建立烟草仓储害虫监控体系,监测人员应具备监测知识和技能,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预案等,定期将本单位仓储的虫情发生情况及所采取的防疫处理措施上报当地海关。

5)仓库能够进行温、湿度监测与控制,仓库温湿度数据能够记录,确保适应烟叶及其副产品储存安全的温度和湿度,必要时采取降温、排湿措施。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3.申请注册出境烟叶中转、暂存场所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具有防雨、防潮、防虫设施。

2)出口烟草应按种类、检验检疫批次号分别堆码、堆垛整齐。

3)具有有效的烟草仓储害虫监测措施,监测记录和检疫处理预案。

4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办理地点

捕获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 81318852/8891(植物及其产品)81318858(饲料)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参考范例).docx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空白表格).docx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示例样表).docx

出境其他植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境其他植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注册登记流程图

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海关相关业务窗口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形式

所辖海关窗口、网上(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均可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2.出境新鲜水果。

1)出境新鲜水果果园:

①《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②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2)出境新鲜水果包装厂:

①《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3);

②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③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3.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4);

2)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厂布局示意图、检测实验室平面图、以及主要生产加工区域、除害处理设施的照片。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5);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6);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6.出境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其他植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溯源管理体系说明;

4)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包括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7.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其他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加工情况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二)变更申请。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三)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根据申请方式)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XXX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样本

《XXX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