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北京东城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3.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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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北京东城海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街道甜水园街6号北京海关甜水园办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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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 ||
| 咨询电话 | 010-81318222;010-81318221 | 监督电话 |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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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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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监管作业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海关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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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场所条件: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9号公告) 3.申请手续条件:申请书内容如实、准确;上传的文件如实、清晰;上传的文件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要求。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相关申请书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37号)附件中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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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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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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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8)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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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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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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