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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北京东城海关

通办范围 关区
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3.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办理地点

北京东城海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街道甜水园街6号北京海关甜水园办公区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咨询电话 010-81318222;010-81318221 监督电话 海关热线010-12360/廉政举报电话010-65831564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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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监管作业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海关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1.申请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场所条件: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9号公告)

3.申请手续条件:申请书内容如实、准确;上传的文件如实、清晰;上传的文件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要求。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原件(电子版)"1份"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原件(电子版)"1份"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原件(电子版)"1份"

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原件(电子版)"1份"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原件(电子版)"1份"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原件(电子版)"1份"

申请注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申请书无格式样表,内容应当包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情况和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结案情况的说明)

原件(电子版)"1份"

2.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原件(电子版)"1份"

相关申请书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37号)附件中下载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办事指南).docx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办事指南).docx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办事指南).docx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