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进出境植物疫情传播风险、应对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有效提升北京海关预警、处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能力,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海关应急管理体系,以及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海关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海关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海关及时上报并按要求应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应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关区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隶属海关可依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预案并报北京海关备案。
本预案所称的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包括:
1.2.1 境外已经暴发流行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正处于官方控制下,可能或已经传入我国并对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植物有害生物,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植物疫情突发事件;
1.2.2 境内发生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植物有害生物,或在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植物有害生物,可能或已经对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植物疫情突发事件;
1.2.3与进出境活动相关的杂草、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等口岸管控外来物种,可能或已经对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生物安全事件。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分类
根据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境内以及海关实施检疫过程中等情形,分为:
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
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和口岸管控外来物种相关的;
C类: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C1类:进境检疫发现且极易在短时间内传播扩散的;
C2类:出境检疫发现进口国家(地区)禁止输入的,或被输入国家(地区)通报或导致货物被退回等情形的,且极易对我国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
C3类:疫情监测发现且极易对口岸植物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影响的。
1.3.2 分级
根据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可控性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Ⅰ级(特别重大):A类、B类、C类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需要总署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A类、B类、C类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总署调度署内相关部门或多个直属海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C类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北京海关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隶属海关首次发现任一C类、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生物安全风险的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只需要隶属海关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1.4 应急预案体系
北京海关系统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隶属海关制定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支撑性文件,是北京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
在本预案的指导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编制并完善特定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不断丰富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北京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分别建立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应急处置。隶属海关指挥体系应执行北京海关指挥体系下达的相关命令。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协同联动,共同做好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 北京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北京海关对Ⅲ级(较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出决策部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北京海关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
2.1.1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由分管植物检疫工作的副关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动植检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动植检处、食安处、监管处、行邮处、企管处、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风控分局、后勤管理中心、数据分中心等。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或者成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处,主任由动植物检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职能
2.1.2.1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关区内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Ⅲ级(较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协调、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参与进出境植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对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疫情发生后,可视情况建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Ⅲ级(较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由北京海关党委或者总指挥决定),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1.2.2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l)办公室:依据职能衔接总署其他应急指挥系统运行,加强应急管理,开展值班信息接报、相关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测。
(2)法规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3)综合处:负责指导业务职能部门向对口司局提出准入规则需求,依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4)动植检处:负责提供进出境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成立进出境植物疫情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5)食安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提供进出境植物源性食品疫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参与组织成立专家组。
(6)监管处、行邮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口岸环节检查工作。
(7)稽查处: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稽核查需求,组织实施稽核查工作。
(8)缉私局:负责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9)财务处: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10)科技处:负责保障信息网络系统运行安全,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协调海科中心海关实验室提供技术保障。
(11)人事处、教育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12)风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加载、调整布控规则;并发布风险预警。
(13)数据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和数据支持。
(14)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2.1.2.3 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隶属海关。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1)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疫情的决定和指示。
(3)汇总工作信息和文件材料,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4)对各项处置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工作措施的落实。
2.2 隶属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隶属海关成立隶属海关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隶属海关分管植物检疫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一般)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并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积极性。
2.3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部统筹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建立专家组,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相关工作。专家组由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现场检查、检测鉴定、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检疫处理、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进出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鉴定评估及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认定,并为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规定组织对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有关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应当突出海关防范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调查评估与风险分析,提高植物疫情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监测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按照上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进出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的监测工作。
3.2.2 预警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海关实际,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按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1 预警分级
(1)一级预警(红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植物疫情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情形的,由总署确定。
(2)二级预警(橙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植物疫情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情形的,由总署确定。
(3)三级预警(黄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植物疫情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北京海关确定,报总署备案。
(4)四级预警(蓝色)。经初步评估,预判达到进出境植物疫情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情形的,由隶属海关确定,报北京海关备案。
3.2.2.2 预警流程
(1)预警信息发出。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通过“禁令公告”“警示通报”“疫情信息动态”和专项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预警。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立即做出响应,预置应急力量、准备物资装备,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已发布预警规定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发布单位经评估认为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的风险已经消除,可解除预警;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应急处置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3.3.1.1 先期处置
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重大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处置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突发进出境植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
(1)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事件现场的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发生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管控
对植物疫情和口岸管控的外来物种,或可能传播扩散植物疫情和口岸管控外来物种的货物、场所、包装铺垫材料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封控,并在现场相关区域或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或警戒线,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调离或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3)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或方法,采集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标本以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的样品,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鉴定。
(4)检疫处理
监督有专业能力的单位,对携带、传播或可能携带、传播植物疫情和口岸管控外来物种的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场所等进行熏蒸、消毒等植物检疫处理。
3.3.1.2 信息报告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上级海关单位报送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同时按照业务条线报告主管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或报告相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北京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向总署报告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3.3.1.2.1口头报告
应明确报告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可能产生的影响、发展趋势、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填写《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信息记录表》(见附件2-1)。
3.3.1.2.2书面报告
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
(1)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疫情类型、疫情等级、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
(2)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
(4)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3.3.1.2.3报告程序
北京海关有关部门和各隶属海关应当及时掌握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如下:
(1)北京海关初判属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或者书面如实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2)初判为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由各隶属海关参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疫情报告程序执行。
3.3.1.3 确认
依据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总署应急指挥部负责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确认。Ⅲ级(较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Ⅳ级(一般)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形,北京海关可将Ⅳ级(一般)提升为Ⅲ级(较大),总署可将Ⅲ级(较大)提升为Ⅱ级(重大)或Ⅰ级(特别重大)。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正常工作机制能够处置、或经及时处置已经没有进一步扩散、入侵风险的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不需启动应急预案。
疫情信息统一由总署对外发布。
3.3.2 响应分级
经确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海关单位根据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对应级别的响应机制。应对过程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1)一级响应: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总署党委或者总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必要时,总署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2)二级响应:当发生Ⅱ级(重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总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3)三级响应:当发生Ⅲ级(较大)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向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北京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四级响应:当发生Ⅳ级(一般)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由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批准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向北京海关报备,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3.3.3 响应启动
3.3.3.1一级、二级响应启动
(1)北京海关
按照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疫情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关区内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隶属海关
按照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北京海关单位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2三级响应启动
(1)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启动Ⅲ级(较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总署及当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疫情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2)隶属海关
按照北京海关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北京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3四级响应启动
事发地隶属海关启动Ⅳ级(一般)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北京海关及当地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并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3.3.4 处置措施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时,除考虑事件的等级外,还应根据事件的类别、职责权限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采用(不限于)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3.3.4.1 A类处置措施
(1)视情况要求高风险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或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境。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
(2)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共同采取控制措施,联合发布公告或警示通报。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植物及植物产品。建立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日报告制度。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应加强对相关植物疫情的检测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植物及植物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加强监管,直至出境。
(5)禁止相关货物、物品经行邮、快件、跨境电商渠道进境。
(6)通报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停止签发相关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引种审批单,撤回已签发的审批单。
(7)调整现场查验比例,加强证件核验,严格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现场检查,开展针对性检测,监督开展检疫处理。
(8)加强对发生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突发事件所在地区有关信息的收集研判,在毗邻地区和涉及入境货物、物品等植物检疫业务集中地区开展监测。
(9)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监督非法入境货物及物品的无害化处理。
(10)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调整植物有害生物和口岸管控外来物种的名录。
3.3.4.2 B类处置措施
(1)调整现场查验比例,严格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现场检查,开展针对性检测和检疫处理监督。
(2)暂停疫情发生区域(以下称相关区域)内相关货物、物品出境,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疫情调查。
(3)暂停使用位于相关区域内海关批准的隔离检疫场所。
(4)对在相关区域内生产的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5)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及时将查获的禁止出境货物、物品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6)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3.3.4.3 C类处置措施
3.3.4.3.1 C1类处置措施
(1)视情况要求高风险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或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境。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
(2)通报输出国家(地区),暂停或撤销境外相关企业资质,要求提供相关疫情详细信息和整改措施,开展溯源分析,视情况进行符合性验证;必要时可在毗邻地区以及货物、物品入境口岸或进境货物中转、暂存等植物疫情高风险区域开展疫情监测。
(3)禁止相关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境和过境,已经检疫准入的暂停或撤销准入,需要检疫审批的停止签发检疫许可证,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对于已经入境或处于境内运输途中的过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加强检疫监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禁止相关货物、物品经行邮、快件、跨境电商渠道进境。
(5)通报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停止签发相关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引种审批单,撤回已签发的审批单。
(6)调整现场查验比例,加强证件核验,严格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现场检查,开展针对性检测,监督开展检疫处理。
(7)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监督非法入境货物及物品的无害化处理。
(8)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监督对控制场所、控制区域及相关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9)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调整植物有害生物和口岸管控外来物种的名录;及时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联合发布公告或警示通报。
3.3.4.3.2 C2类处置措施
(1)对境外通报情况进行核实,视情况发布预警通报,采取暂停受理相关货物、物品的出境申报等措施。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疫情调查。
(2)根据疫情调查情况,必要时暂停受理相关区域内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出境申报,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调整现场查验比例,严格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现场检查,开展针对性检测和检疫处理监督。
(4)暂停使用位于相关区域内海关批准的隔离检疫场所。
(5)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及时将查获的禁止出境货物、物品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6)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3.3.4.3.3 C3类处置措施
(1)暂停受理相关区域内相关货物或物品的出境申报。
(2)根据权限及保密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通报,配合扩大监测,确定发生区域,采取根除等防控措施。
(3)开展溯源调查分析,针对可能的高风险来源,调整现场查验比例,严格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现场检查,开展针对性检测和检疫处理监督,加强后续处置。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对外发布新闻,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3.3.6 紧急状态
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涉及北京关区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迅速落实紧急状态各项要求,并向上一级海关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3.3.7 应急结束
根据下列情况,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按照相应权限发布进出境植物疫情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海关单位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1)对A类的,应具备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宣布植物疫情解除并经我国确认。
(2)对B类的,应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发布植物疫情解除通报并经总署确认。
(3)对C1类的,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
(4)对C2类的,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跟踪调查或疫情监测,确认未发现疫情或已消除。
(5)对C3类的,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植物疫情防治和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治理。
3.4.2 调查评估
根据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对事件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措施建议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必要时,上级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与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北京海关对隶属海关在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遭受的损失或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根据隶属海关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3.4.4 个人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4 应急保障
北京海关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隶属海关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单位应急力量建设,开展技术和安全防护培训。
(2)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在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带班,保障信息畅通;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4.2 财力支持
防范和应对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纳入各级海关单位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各级海关应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为参与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控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海关应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各级海关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通畅。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 科技支撑
应将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纳入海关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撑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检查、鉴定、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法规、标准、技术及实施方案和演练脚本等资料文件,应及时在海关知识库的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及演练知识模块中更新。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北京海关组织编制本关区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批、发布。
5.2 预案衔接
北京海关及各相关隶属海关编制的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上级海关应急预案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北京海关及各相关隶属海关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北京海关及各相关隶属海关应当加强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应对、演练和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总署应急处置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北京海关及各相关隶属海关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并报上一级海关主管部门备案。
5.5 宣传与培训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境植物疫情、外来物种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与安全防护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进出境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