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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   2006-11-2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2005年5月23日发布并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经交通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经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海关可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的应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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