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业务监管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以下简称《报关企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47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人”)办理快件代理报关登记手续。
二、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三、申请开展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登记的运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准予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或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准予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在海关办理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在从事快件代理报关的口岸地依法设立了机构;
(四)在境内、外有快件运输网络及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条件;
(七)在快件的外包装上提供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签有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登记时,应向快件现场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快件运营人代理报关登记申请(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提供准予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提供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批准文件;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其中运营人属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五)与境外代理人或分支机构签署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六)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的详细情况资料(详见附件2);
(七)专用的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式样;
(八)用于贴在快件包裹外包装上的条形码式样;
(九)承运进出境快件车辆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3);
(十)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五、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手续流程:
(一)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手续,应在取得资格条件后,按照本公告第四点要求向开展进出境快件业务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递交资料,其中本公告第四点中的第(二)、(三)、(四)、(五)、(九)项及附件3向海关提供正本验核,海关收取复印件。对运营人不具备条件或因监管场所资源饱和不能接受登记开展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快件现场海关将向运营人说明情况并退回有关资料,满足条件的,快件现场海关把资料转交行邮监管处进行审核。
(二)行邮处审核运营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通知运营人,运营人接到行邮监管处予以登记的通知后,应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快件报关登记。
六、运营人承运进出境快件车辆应接受快件现场海关的监管,不允许使用未在我关办理承运进出境快件车辆登记的车辆承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如需增加、变更承运车辆,需向快件现场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车辆资料(详见附件3)。
七、运营人在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如有不再符合《报关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或在报关行政许可到期后没有如期办理延续手续的,海关将暂停运营人快件代理报关资格。
八、运营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地址、公司名称,股份变更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向企业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九、运营人连续一年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将取消该运营人快件代理报关资格。
运营人因故被取消快件代理报关资格,需再从事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按本公告第三、四、五、六点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十、本公告由广州海关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原广州海关公告2004年第13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快件运营人代理报关登记申请
2.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的详细情况资料
3.承运进出境快件车辆的相关资料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