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署令”)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110号署令的要求,施行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08年5月运输企业年审时起符合规定的标准。为确保2008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海关年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110号署令第十七条“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08年5月运输企业年审时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前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必须在2008年5月前经中国船级社按照110号署令的规定检验合格,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海关方可为其办理年审手续。
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110号署令的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识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牌照所标记的序列号一致。
三、境内制造或者改装、维修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者改装、维修业务。
各运输企业如需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改装、维修的,应当到经船级社认可及海关核准的工厂进行。
四、请2004年3月1日前在广州海关登记注册的各运输企业抓紧时间到中国船级社下属分社等机构,办理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检验和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手续。
经向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了解,目前该分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广东、广西、海南等区域,广东省内经船级社和海关认可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维修的工厂共有3家,相关的批准证书和牌照办理程序详见附件。
五、运输企业年审中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运输企业年审中如有问题可咨询注册地海关或广州海关监管通关处,咨询电话:
**海关(办事处),电话:
广州海关监管通关处,电话:020-81102621、81102628。
七、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