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进境定居的旅客办理安家物品进境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回国定居;
2、身份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外籍旅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
海关审核材料无误后,由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3、海关审批,制作关封。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关封。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科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海关大楼1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
联系电话:81102625、81102626
其他说明: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