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来往港澳水路进出境货物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运输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船舶经营来往港澳航线;
3、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新申请备案的船舶,必须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后,海关方准予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1)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2)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决定书》。
2、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1、予以备案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
2、不予备案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