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货物暂时进出口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392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货物必须符合暂时进口范围,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影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前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暂时进口货物除正常的自然损耗外,必须按进口时的状态复出口,且按协议、合同规定暂进货物属境外免费负责提供或境内负责修理、使用。
2、其申请事由合理;
3、须有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地市级外经等主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
4、货物清单清晰并反映货物的基本情况;
5、对无线电器材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6、协议、合同条款必须列名;
7、其在境内的维修、使用为免费。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书面报告;
2、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地市级外经等主管部门的批件或签注同意的意见;
3、货物清单;
4、对无线电器材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5、暂时进口货物须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法》规定的担保;
来华进行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道具、服装以及来华进行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仪器、工具、教学用具(以上两款皆不含车辆),货物在主管海关所辖区域内固定场所内使用,且暂时进口时间不超15天,如申请人属信誉良好企业,同时对交纳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内信誉良好的法人组织出具担保,可凭厅局级主管部门加盖同意意见的批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免收或酌情减半征收保证金或收取企业按《海关法》规定提供的其他事务担保。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经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申请人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办理时限:
1、隶属海关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依审批权限上报直属海关审批。
2、需要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