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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改造、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箱工厂核准


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   2006-11-2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业务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的技术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统称“箱(厢)”〕应当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1、箱(厢)体结构严密、完整,箱(厢)体密封部分可以施加海关封志。如采用非法手段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会损坏海关封志,或者在箱(厢)体外留下开拆痕迹。

(1)箱(厢)体各组成部分(端壁、侧壁、底板、门、顶板、角柱、纵桁、横梁等)的装配方式,应当保证无法从箱(厢)体外面移动或者调换其各组成部分或者改变其结构,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2)当箱(厢)体顶板、侧壁、底板、门由不同部件组成时,这些部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2、海关封志可以简便而有效地施加在箱(厢)体上。

(1)箱(厢)门和其他关闭部分(包括截止旋塞、人孔盖、法兰等),应当配有可以简便而有效地施加海关封志的装置,其结构设计应当保证无法从箱(厢)体外部打开箱门和其他一切关闭装置,否则将会破坏海关封志。

(2)箱(厢)体的通气孔和排水孔,应当装有防护罩等类似装置,用以防止由通气孔和排水孔进入箱(厢)体内部。该防护罩等类似装置无法从箱(厢)体外部被移动或者调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3、箱(厢)体应无可供藏匿货物的隐蔽部位。

(1)凡组合部件在结构上必需留有必要空隙的部位(例如双层壁板之间的空隙),但为了防止这些部位用于藏匿货物,箱(厢)体内部的衬板应当无法被移动或者调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2)为便于海关查验,上述留有空隙的结构数量应当控制在最少限度。

4、箱(厢)体装载货物空间,应当便于海关检查。

(二)联接结构的规定

如使用联接紧固配件(如铆钉、螺钉、螺栓和螺帽等)装配箱(厢)体构件(如门板、侧壁等)时,应当采用将联接紧固配件由外向内穿入,在箱(厢)内部紧固的装配方式,并能保证这些联接紧固配件无法从箱(厢)体外部被拆除或者调换(如将螺母焊接在螺栓上)。

凡是可以从一面拆除或者更换而不留下明显痕迹的联接紧固配件(如膨胀螺栓、螺丝和暗钉等),均不得使用。

(三)集装箱门铰链结构的规定

用于固定箱(厢)门的对接铰链、板条铰链、铰链钉和其他装置,必须保证箱门一旦关闭并施加海关封志后即无法拆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痕迹。箱(厢)门如具有两个以上铰链的,则只需最靠近箱(厢)门上下两端的两个铰链符合上述要求即可。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2、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3、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2)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3)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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