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部署,广州海关近几年全面推广实施了电子帐册和电子化手册监管模式,逐步取消纸质手册监管。在电子帐册或电子化手册监管模式下,企业使用当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核发的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卡(以下简称“身份认证卡”)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进出口报关等等业务,无须使用纸本手册。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身份认证卡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身份认证卡的种类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时,使用的身份认证卡种类包括法人卡、经理卡和操作员卡三种。法人卡和经理卡用IC卡制成;操作员和虚拟法人卡可选择用IC卡或I-KEY卡制成。
(一)法人卡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法人卡。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申请前,应向当地制卡代理点或广州制卡中心提供有关的资料,办理法人卡制卡手续。经工商、税务、质检、外贸、海关、外汇6个部门入网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制卡代理点或广州制卡中心予以制卡并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法人卡。
加工贸易企业持法人卡可办理以下业务:(1)注册企业信息;(2)注册企业权限;(3)注册本企业操作员;(4)注册本企业操作员权限;(5)管理企业的企业操作员卡。
(二)经理卡
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无法制作法人卡。此类加工贸易企业可制作经理卡。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申请前,应向当地制卡代理点或广州制卡中心提供有关的资料,办理经理卡制卡手续。经海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制卡代理点或广州制卡中心予以制卡并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经理卡。
经理卡在办理海关业务方面的功能和权限,与法人卡基本相同,但除海关业务外,企业不能持卡办理其他部门业务。
(三)操作员卡
企业法人卡/经理卡制作完成后,加工贸易企业可向广州制卡中心提供有关的资料,办理操作员I-KEY卡制卡手续,资料齐全的,由广州制卡中心予以制卡并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操作员I-KEY卡;或向当地制卡代理点提供有关的资料,办理操作员IC卡制卡手续,资料齐全的,由当地制卡代理点予以制卡并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操作员IC卡。
加工贸易企业持操作员卡,通过电子口岸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如报关申报、手册/帐册的备案(变更)、报核申报等。
(四)虚拟法人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企业尚未申办经理卡的,可持任意一张企业操作员卡向主管海关申请制作虚拟法人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主管海关进行授权操作,将上述操作员卡授权为加工贸易企业的虚拟法人卡。
加工贸易企业使用虚拟法人卡进入“加贸权限管理系统”,对物料、备案资料库、手册(账册)等数据进行授权操作。虚拟法人卡用于其他系统时,按原操作员卡功能进行操作即可。
二、预录入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电子数据采用的方式包括“自行预录入”和“代理预录入”两种。
(一)自行预录入方式
“自行预录入”方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部安装电子口岸企业端系统,并通过企业端系统自行预录入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进出口报关等等数据(以下简称“加工贸易业务数据”)后向海关申报的方式。
(二)代理预录入方式
“代理预录入”方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服务公司代理预录入加工贸易业务数据并向海关申报的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法人卡、虚拟法人卡或经理卡,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授权管理系统,将加工贸易业务数据的预录入和申报权限,授权给报关服务公司法人卡。经加工贸易企业授权后,由报关服务公司使用法人卡,将相关授权给报关服务公司的操作员卡。由报关服务公司的操作员使用获得授权的操作员卡,进行加工贸易业务数据的预录入和申报操作。
三、管理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服务公司预录入申报的,应按照以下要求管理身份认证卡:
(一)建立身份认证卡的申请、授权、使用、保管和注销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身份认证卡。其中,法人卡或经理卡应由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员进行保管;操作员卡应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二)加工贸易企业法人卡、虚拟法人卡或经理卡授权应由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员进行授权操作。操作员卡的申请、使用、保管和注销应经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同意。
(三)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服务公司预录入和申报,加工贸易企业应与报关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录入申报协议书。尚未签订委托录入申报协议书的,报关服务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四)加工贸易企业遗失身份认证卡,应及时向主管海关和当地制卡代理点报告,向广州制卡中心办理注销已遗失I-KEY卡的手续,并办理新卡制卡手续;或向当地制卡代理点办理注销已遗失IC卡的手续,并办理新卡制卡手续。
(五)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授权预录入方式,委托报关服务公司预录入和申报的,在报关服务公司预录入和申报操作完毕后,应及时使用法人卡、虚拟法人卡或经理卡撤销授权。
四、法律责任
(一)因加工贸易企业对身份认证卡的授权、使用和保管不当,出现身份认证卡遗失,导致数据申报错误、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因加工贸易企业未及时撤销授权,出现报关服务公司未经加工贸易企业同意,擅自进行备案、变更、核销、报关单等数据的预录入和申报操作的,加工贸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已办理身份认证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2008年7月底前签订《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卡规范管理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详见附件);新办理身份认证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办理制卡手续前签订《保证书》。加工贸易企业应在《保证书》附上经企业签章确认的企业身份认证卡管理制度,一并交给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主管海关留存、一份由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广州数据分中心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
(二)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和核销时,须在《合同登记簿》登记电子化手册的备案、变更和核销情况。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在办结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和核销手续后,对《合同登记簿》进行签章确认并交由加工贸易企业保管。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应通过《合同登记簿》或电子口岸企业端系统及时掌握本企业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和核销情况。
电子口岸广州制卡中心热线电话:020-38920137。
特此公告。
附件: 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卡规范管理保证书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