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并于1998年9月15日公布实行。
这三项纪律是:一、依法行政不徇情;二、文明执法不扰民;三、公正廉洁不谋私。
十个不准是: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