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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于 2024年 7 月 18 日作出了收缴决定 (法律文书号:铲关缉收字〔2024〕392-438号,对2024年2月22日查获的货物予以收缴)。该文书正本已于 2024年7月30 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30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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