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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了收缴决定(法律文书号:铲关收字〔2025〕114号- 铲关收字〔2025〕139号,对2025年1月7日查获的货物予以收缴 )。该文书正本已于 2025年7月16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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