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10号(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规定: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活体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针对发现的相关违规情况,海关总署将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通报,并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相关生产企业、相关种类栽培介质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