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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业务改革和实际情况变化,现对《广州海关关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申报商品条码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22〕1号)、《广州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23〕2号)宣布失效。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26年6月24日
广州海关通告〔2026〕3号.doc
广州海关通告〔202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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