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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08-12 09:20 文章来源:广州海关 【字体:

  提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广州海关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广州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生命健康安全海关财产安全,对标海关总署“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安排,构建具有广州海关特色的“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特制定本预案。

  1 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体系

  1.1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广州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威胁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参考《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广州海关区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包括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等。如强对流、强降雨、台风、地陷、塌方、泥石流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设施设备事故等,火灾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等。如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集装箱等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如传染病疫情经口岸输入、外来物种入侵,供港澳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冲击海关机关、实验室、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各类通道、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海关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闹访、非法上访、重大舆情等。进出境人员不配合执法等事件,不法分子破坏海关监管设备、信息系统、实验室(特别是P3实验室)等事件,在海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作业现场、监管区域以拉横幅的方式非法聚集、诉访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甚至同时发生,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对广州海关所带来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所需投入的资源等因素综合确定。总关层面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情况报告的依据。

  隶属海关单位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时,在确保管用可行的前提下,不强制要求按照上述4个级别进行分级。

  1.2 应急预案体系

  广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关、职能部门、隶属海关、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组成。

  其中,职能部门指广州海关内设处室,税管局(广州)风控分局参照内设处室管理;隶属海关、事业单位统一表述为隶属海关单位。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总关层面指挥体制

  广州海关设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关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具体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对,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侧重关区具体突发事件的应对;关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等事务性工作由关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负责,按照《广州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广州海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办公室负责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卫检处负责进境出境口岸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其监督指导工作;动植检处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食安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商检处负责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监管处负责海关货运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行邮处负责海关旅检、邮快跨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缉私局负责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技处负责海关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技术中心负责P3实验室安全事件应急工作13个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2

  上述13个专项应急预案以外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如极端气象灾害、非法上访闹访、涉外突发事件等)综合具体事件涉及职责主次以及统筹处置需要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实用”原则,动态补充、持续完善关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有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总关层面,密切与省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加强与总署司局的请示汇报,强化与相应层级的边检、海事、港务等口岸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

  2.2 隶属海关单位层面指挥体制

  各隶属海关单位设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要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各隶属海关单位要密切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请示汇报,强化与相关隶属海关单位、所在地边检、海事、港务等口岸管理部门、驻在场所场地业主部门单位等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

  2.3 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应急保障指挥机制

  关区涉及大活动、重要节点时,牵头部门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任务期间的应急保障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针对性制定单一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预案应与常态应急指挥机制做好衔接,确保指挥有序、协调有力、快速反应、处置规范。

  2.4 专家组

  全关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选择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关区内专业人才库及专家组内成员可共享调剂使用。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部门单位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领域、各条线危险源、危险区域等的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应当突出防范重点,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岗位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紧盯基层末梢,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部门单位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口岸及周边交通运输状况、进出境人员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及病虫害、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网络数据安全、自然灾害风险、境外安全形势及其他情报信息等综合监测,加强与地方国安、交通、卫健、应急、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多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隐患,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监测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出、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

  总关层面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后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

  后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与预警信息的级别无严格对应关系,但应作为重要考量。预判后续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一般应确定为一级(红色)预警;预判后续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一般应确定为二级(橙色)预警或以上;预判后续可能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综合相关因素确定预警级别。

  1)预警信息发出。发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通知、邮件、短信、电话;发出范围结合预警信息实际内容确定;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发出时可一并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

  2)预警信息传播。各部门单位加强同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涉及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的应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并根据职责分工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传播范围结合预警信息实际内容确定。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按照相应预案要求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必要时采取暂停作业、撤离相关现场、错峰上下班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发出,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相应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总关层面的预警信息,由关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隶属海关单位层面的预警信息发出可参照总关自行研究确定。经研判可能涉及广州海关层面的预警信息,应提前向关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各部门单位要规范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海关单位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如实向总关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报告相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统筹调配本单位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提出支援需求。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事件涉及的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关部门,特别紧急的应同时向关领导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1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所需投入的资源等因素综合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前期预警信息的级别与应急响应的级别无严格对应关系,但应作为重要考量。

  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广州海关一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广州海关党委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广州海关二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建议,报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广州海关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决定。必要时,广州海关党委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有其他相应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必要时,可结合以下情况确定广州海关应急响应级别

  上级单位、其他单位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涉及广州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广州海关参与处理的,对应上级单位对事件的分级、结合其他单位对事件的分级,确定广州海关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3.3.3 指挥协调

  广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业务条线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广州海关党委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隶属海关关区的,由相关隶属海关联合应对或者由总关相关部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隶属海关应对能力的,由隶属海关提出申请、报总关相关部门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必要时,经广州海关党委批准新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同时要加强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广州海关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开展处置工作。处置措施结合响应级别、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具体确定,应注意一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单元应急预案中明确。

  涉及总关层面应对时,广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总署司局或地方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总署司局和地方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相关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关区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总署党委及相关司局决策;

  4)及时向总署党委及相关司局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根据总署党委及相关司局、地方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隶属海关单位层面的处置措施可参照总关具体确定。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及时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涉及对外发布新闻,澄清虚假、错漏或者不完整信息等情况,需严格规范报批、审慎稳妥开展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要加强分析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为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

  3.4.2 调查与评估

  广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同步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相关评估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涉及总署层面的调研评估,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部门于每年第1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各隶属海关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物资损耗等,应在处置过程中或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本部门单位可统筹安排的自行组织恢复重建。经研判属超出本部门单位能力的,可向上一级海关单位提出申请,根据上一级海关单位的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开展有关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自身应急力量建设;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 财力支持

  1)总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当提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总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开展应急处置时人员安全风险。同时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结合实际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保险。

  4.3 物资保障

  财务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办公、后勤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构建本单位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加强实物储备,完善补充更新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各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合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各部门单位应当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 科技支撑

  1)科技处牵头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撑,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更高效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科技处根据关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健全、应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足职责,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隶属海关单位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广州海关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各隶属海关单位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等。

  5.2 预案衔接

  关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上级部门单位的纵向沟通,深化与地方政府应急等部门的横向衔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确保预案贴合实际工作场景,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真空、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因地制宜完善应急演练场所,抓实抓细培训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关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应急预案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广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及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广州海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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