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隆丰祥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关于2026年9月4日对你单位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文号:穗南关知字【2026】第013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该文书正本已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