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具体流程
携带宠物入境
1名携带人仅能携带1只宠物(犬或猫)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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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前准备

1.动物卫生临床检查
抵境之前14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确保没有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2.准备资料

第一类: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所需资料:
(1)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宠物资料(包括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部位;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日期。以上内容涂改将导致证书无效。
(2)疫苗接种证书原件
(3)电子芯片: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第二类: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除前文所列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所有国家或地区。 所需资料:
(1)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宠物资料(包括出生日期或年龄); 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部位;狂犬病疫苗接种时间和有效期,疫苗的种类(非活性疫苗或者重组型疫苗)、疫苗的品名、制造公司名;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采血年月日、检测机构名、抗体滴度结果;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日期。以上内容不能出现修改痕迹。
(2)疫苗接种证书原件
(3)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采血日期应不早于第2次狂犬病疫苗接种(可同一天或晚于)。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有效期为自采血日起一年内(注:宠物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在有效期内再次接种疫苗的,则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结果持续有效)。 采信实验室名单以海关总署最新公告要求为准。
(4)电子芯片: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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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现场海关申报

携带人选择海关"红色通道",使用"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申报或前往海关申报台进行申报,并在现场领取填写《携带进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 样表参考:
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必须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有效期间"和 "狂犬病抗体检测的有效期间"内抵境。
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通过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入境。
10个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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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资料

(1)官方检疫证书。
(2)狂犬疫苗接种证书。
(3)宠物电子芯片。
(4)若宠物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还需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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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取芯片

读取宠物芯片,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11784和11785。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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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

1.放行
资料齐全且合格,宠物经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2.隔离检疫(仅限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
宠物未植入芯片或芯片不合格、现场检疫发现宠物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抗体检测报告,含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3.退回或销毁
超过限额的、无法提供有效的官方检疫证书或疫苗接种证书、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的、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等情形,含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具体流程
携带宠物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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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前准备

1.携带人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2.植入电子芯片
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11784和11785。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携带人应自备可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3.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由兽医主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出具。

4.狂犬病疫苗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部分国家或地区入境时需提供其官方认可实验室签发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抗体滴度检测报告。

5.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因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入境宠物的检疫要求不同或有变,为避免因资料手续不全而导致宠物不能正常入境的情况,建议携带宠物出境前先向输入国家(地区)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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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申请

1.申报
(1)携带宠物(犬、猫)出境的,携带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
(2)在"'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申报,内容包括携带人、宠物(犬、猫)免疫信息、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等有关信息。线上渠道如下:
"海关政务服务"平台
方式一:点击进入
方式二:请打开以下链接跳"'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依次点击:公共服务→携带出境宠物检疫→检疫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方式一:点击进入
方式二: 请打开以下链接跳转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依次点击: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携带出境宠物检疫→检疫申请

2.预约现场检疫
"申请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可预约现场检疫,需提前咨询受理海关可预约的时间。携带人可根据居住地选择对应海关咨询,现场海关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查询链接: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eportal/ui?pageId=2478368。 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和番禺区由广州海关所属番禺海关办理,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三水区、高明区由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办理,其余地区及地市由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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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1)材料审核。审核携带人证件是否与申报相符,是否有有效来源证明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狂犬病疫苗接种日期是否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要求。目的国家或地区有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驱虫等额外要求的,还应审核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原件、驱虫记录等相关文件。
(2)宠物检疫。采集宠物身份标识信息,核对其是否与申报相符;通过视诊检查动物精神状况、被毛、皮肤、体温、呼吸、可视粘膜等是否异常。对有明显传染病临床症状的不予出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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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制证

经海关审核,为材料符合要求且临床检查合格的宠物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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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证书

现场领取。携带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证书,或代理人凭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