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3
一、事项名称:电子化手册核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七、结果名称:核销结案。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电子化手册到期或合同执行完毕。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核销申请 | 原件 | 1份 | 电子 |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
2 | 视情提供以下单证: (1)销毁货物需提供处置单位出具的接受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 (2)受灾货物需视情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税款缴纳证明。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