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更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增进宁波海关与社会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本指南。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1.组织机构;2.综合政务;3.海关规范性文件;4.海关统计;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6.关税征管;7.卫生检疫;8.动植物检疫;9.进出口食品安全;10.商品检验;11.通关监管;12.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13.海关缉私;14.人事信息;15.财政信息;16.海关行政审批等。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渠道
1.宁波海关门户网站:http://ningbo.customs.gov.cn;
2.官方新媒体:“@宁波海关发布”微博、“阿拉甬关”微信公众号;
3.业务咨询热线:0574-12360;
4.关区各办事大厅、业务现场政务公开栏、资料查阅点等设施;
5.新闻发布会、政策宣讲活动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途径。
(二)公开内容
宁波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海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法规、统计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信息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宁波海关本级机关及各隶属海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申请要求、办理流程等信息,请点此查询。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宁波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宁波海关办公室,具体情况如下: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12;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13:30—17:00(冬令),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4-89091714;
传真号码:0574-89094199;
电子信箱:nbhgzwgk@customs.gov.cn;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091714。
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详见附件。
五、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宁波海关或其隶属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总署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法规司复议处,邮编:100730。
宁波海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法规处,邮编:315012,互联网渠道: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附件:1.附件1: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xls;附件2: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