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21
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位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三)《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
(四)《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审即办
七、结果名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八、结果样本:《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报关单位备案:
报关单位申请海关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报关单位已办理备案的,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关单位变更:
报关单位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加盖申请人印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资质办理”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全天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