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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9-05-24 12:50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2019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着力提升全国海关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和政府网站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海关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眼稳定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1.加强重要政策解读。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大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明确解读责任,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重要政策在提交署务会、署长办公会审议和对社会发布前,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原则上应在政策发布后一周内开展。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定调、自觉把关等职责,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引导预期。(责任部门: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长期)

  2.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出台涉及行政相对人切实利益、容易引发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政策性文件时,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做好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重点做好口岸营商环境优化、中美贸易争端、严禁“洋垃圾”入境、打击濒危物种制品走私、跨境电商新业态监管、非洲猪瘟疫情、进出口食品安全等经济社会热点的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诉求回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总署及各直属海关要主动与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责任部门:署内各业务部门、各直属海关主办,办公厅协办,长期)

  3.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在门户网站设立政策解读栏目。积极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网上直播、海关影像、政策进学校进社区等方式,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政策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立体式、多方位解读海关政策,让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对专业性较强的海关政策,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贴近性。(责任部门: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长期)

  二、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

  4. 推进海关重大决策预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向有代表性的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问计求策,通过听证座谈、网站及新媒体征集意见、咨询协商、12360海关热线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责任部门: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长期)

  5. 推进海关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公开。推进海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以门户网站为载体,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行政机关执法“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结合海关实际制定公开流程,逐步扩大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部门:各业务司局、各直属海关主办,办公厅、政法司协办,长期)

  6. 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围绕总署和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海关外部督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责任部门:办公厅、督审司及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长期)

  三、聚焦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7. 围绕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严禁“洋垃圾”入境、打击濒危物种制品走私、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新业态监管、非洲猪瘟疫情、进出口食品安全等方面,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责任部门:国口办、综合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缉私局等相关业务司局,各直属海关,年内)

  8. 围绕“放管服”改革任务,着力做好海关实施减税降费、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效、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司局、各直属海关,长期)

  9. 持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向海关全执法领域拓展,实现全链条管理‘选、查、处’分离任务,推动将检查处置结果纳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责任部门:综合司、企管司主办,各业务司局、各直属海关协办,长期)

  10. 细化海关财政信息公开。根据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公布海关预、决算信息;海关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变更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等内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包括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海关涉案财物变卖处理情况按《拍卖法》规定事前在相关媒体和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开;按规定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示;探索公开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情况。(责任部门:财务司、采购中心,各直属海关,长期)

  11. 拓展海关信息数据服务。依法依规逐步扩大海关数据共享和开放程度。拓展统计服务渠道,丰富统计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海关统计数据透明度。及时发布货物检验检疫概况、国外疫情疫病监测预警信息、进口工业产品不合格信息、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结果、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情况、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信息等信息。(责任部门:风险司、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统计司及其他业务司局,各直属海关,长期)

  四、优化服务功能,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12. 推进海关门户网站改版建设。新建总署门户网站司局子站,采取“司局建站、总署组栏、维护到处、数据入库”的子站建设模式,充分调动总署各部门的积极性,发挥部门业务职能优势,共同办好海关门户网站。调整修订网站栏目体系设计规则、加强网站内容资源建设、优化页面风格,落实各单位内容保障责任;优化改造智能搜索,利用大数据分析、标签、CDN、信息和服务聚合、智能提示和推送等技术,让用户快速准确找到信息,实现“搜索即服务”;丰富网站信息下载渠道,在网站发布的海关法规及办事文件同步提供文件下载链接,包括PDF版及Word版等,并纳入网站全文检索范围。(责任单位:办公厅牵头,科技司协调信息中心、数据中心实施,署内各部门协办,年内)

  13. 做好原检验检疫网站历史数据迁移整合。对于原检验检疫网站不能一关了之或简单备份,应系统梳理检验检疫网站历史数据,对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公开以及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生活、科研、经营等过程中确需获取的信息,应逐步有序迁移、整合到海关网站相关栏目中。(责任部门: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及其他承担原检验检疫职能的司局主办,办公厅协办,各直属海关参照执行,年内)

  14. 便捷群众办事服务。结合海关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梳理编制并公开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办事功能,真正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责任部门:办公厅、国口办、政法司、科技司、信息中心、数据中心及署内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直属海关,长期)

  15. 优化政务服务热线。推动12360海关热线与门户网站业务咨询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政策业务咨询知识库。按照职责权限,总署、各直属海关12360热线分级承担海关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的答复职责,务求提升答复质量。(责任部门:办公厅、数据中心,各直属海关,年内)

  五、提升工作质量,完善公开制度规范

  16. 做好新条例宣贯实施工作。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程》等。各级海关单位也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定期组织政务公开培训,将新条例作为重点培训课程,要求关员准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解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办公厅,各直属海关,年内)

  17. 完成国办2018年政务公开评估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按照《办公厅关于对照2018年度国办政务公开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提高的请示》(署厅签 〔2019〕35 号)制定的改进提升工作计划,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按时完成问题整改。(责任部门:办公厅、各问题责任单位,年内)

  18. 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统一开发全国海关共享共用的依申请公开办理信息化模块,将制度、流程、工作要求固化为应用程序,实现全过程监控催办、查询追溯、统计分析等,构建起统一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库,确保全国海关答复同一申请事项同一尺度、同一口径。各直属海关要按照新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回执、办理、答复等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行政复议被纠正、行政诉讼确认违法的案例要纳入直属海关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厅、各直属海关,年内)

  19.规范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随办随公开;总署制定的署令、公告及相关业务规定,各直属海关制定的公告及相关业务规定,有明确公开时限的,按时限发布;无明确公开时限的,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杜绝发生发布日期晚于执行日期的情况。(责任部门: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长期)

  20. 强化考核评估。编制2019年全国海关政务公开评估指标,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直属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建立总署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督促和通报机制,针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涉复议、涉诉等情况,定期对机关司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办公厅主办,署内各部门、直属海关协办,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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