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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2 12:51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我关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关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1. 强化重要政策解读。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大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明确解读责任,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宁波海关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重要政策在提交关务会、关长办公会审议和对社会发布前,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原则上应在政策发布后一周内开展。(责任部门:各部门,长期)

  2.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舆情回应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出台涉及行政相对人切实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性文件时,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做好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重点做好口岸营商环境优化、中美贸易争端、严禁“洋垃圾”入境、打击濒危物种制品走私、跨境电商新业态监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进出口食品安全等热点的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诉求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总关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与办公室宣传部门联系沟通,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责任部门:各部门、各隶属海关主办,办公室协办,长期)

  3. 提升政策解读效果。积极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等方式,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政策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立体式、多方位解读海关政策。对专业性较强的海关政策,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责任部门:各部门、各隶属海关主办,办公室协办,长期)

  二、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

  4. 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征求代表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12360海关热线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责任部门:各部门、各隶属海关,长期)

  5.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推进海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以门户网站为载体,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行政机关执法“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结合海关实际制定公开流程,逐步扩大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部门:各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主办,办公室、法规处协办,长期)

  6. 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围绕总关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海关外部督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责任部门:办公室、督审处及其他各部门,各隶属海关,长期)

  三、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7. 加强重点业务领域信息公开。围绕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严禁“洋垃圾”入境、打击濒危物种制品走私、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新业态监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进出口食品安全等方面,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政务公开栏、实体办事大厅等载体,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责任部门:综合处、动植处、食品处、商检处、监管处、缉私局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年内)

  8. 深化“放管服”信息公开。围绕“放管服”改革任务,着力做好海关实施减税降费、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效、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长期)

  9.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向海关全执法领域拓展,实现全链条管理“选、查、处”分离任务,推动将检查处置结果纳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责任部门:综合处、企管处主办,各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协办,长期)

  10. 深化财政信息公开。海关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变更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等内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上公开;海关涉案财务变卖处理情况按《拍卖法》规定事前在相关媒体和门户网站公开;按规定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示;探索公开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情况。(责任部门:财务处,长期)

  11. 拓展信息数据服务。依法依规逐步扩大海关数据共享和开放程度。拓展统计服务渠道,丰富统计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海关统计数据透明度。及时发布货物检验检疫概况、国外疫情监测预警信息、进口工业产品不合格信息、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结果、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情况、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信息等信息。(责任部门:卫生处、动植处、食品处、商检处、统计处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风控分局,长期)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12. 推进政府网站优质规范发展。加强宁波海关门户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加强网站监测,不断提升网站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持续提升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办公室、科技处,长期)

  13. 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办公室、科技处,长期)

  14. 便捷群众办事服务。结合海关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梳理编制并公开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调整。(责任部门:各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长期)

  15. 优化政务服务热线。根据总署统一部署,推动12360海关热线与门户网站业务咨询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政策业务咨询知识库。12360热线承担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的答复职责,务求提升答复质量。(责任部门:办公室、科技处,长期)

  五、完善公开制度规范

  16. 做好新条例宣贯实施工作。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根据总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情况,组织修订《宁波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宁波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程》等,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定期组织政务公开培训,将新《条例》作为重点培训内容,要求关员准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能力。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解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办公室,各隶属海关,年内)

  17. 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按照新《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接收、登记、回执、办理、答复等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行政复议被纠正、行政诉讼确认违法的案例要纳入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各业务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年内)

  18. 规范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随办随公开。总关制定的公告及相关业务规定,有明确公开时限的,按时限发布;无明确公开时限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杜绝发生发布日期晚于执行日期的情况。(责任部门:各部门、各单位,长期)

  19. 强化考核评估。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督促和通报机制,针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涉复议、涉诉等情况,对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办公室主办,各部门、各单位协办,年内)

  宁波海关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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