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在特殊区域内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清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区通关业务。
二、除宁波保税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海关
2014年10月1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