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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01 09:34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涉及行政相对人部分)

  4.2.1 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事件现场的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发生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 现场管控

  对携带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或可能传播扩散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的货物、场所、包装铺垫材料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调离或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4.2.3 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现场采集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标本和可能携带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的样品,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鉴定。

  4.2.4 检疫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监督有专业能力的单位,对携带、传播或可能携带、传播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的货物、物品、集装箱、交通工具、场所等进行熏蒸、消毒等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4.4.4分类应急处置措施

  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时,除考虑突发事件的等级外,还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职责权限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采用下列处置措施:

  4.4.4.1  A类突发事件

  执行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或海关总署发布的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1)根据总署措施,要求高风险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或执行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境的措施。

  (指定的国境口岸,是指符合疫情控制需要的口岸,如具备成熟的疫情防控条件,或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在当地不适生等)

  (2)执行总署关于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暂停或撤销相关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准入)的措施。

  (3)执行总署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措施。

  (4)停止签发总署授权的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并向总署提供需总署撤销已签发许可证的信息。

  (5)向总署提供需通报农业或林业部门停止签发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审批的信息,或需撤销已签发的相关审批证件的信息。

  (6)加强证件核验,严格执行总署布控的查验比例和检测项目;严格执行总署警示通报的要求,加强相关货物、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处理。

  (7)在进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8)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监督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4.4.4.2  B类突发事件

  (1)严格执行总署调整的出境货物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申报手续。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要求企业立即召回。

  (3)查验科室加强出境前检查,或执行总署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的措施。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

  (5)加强与当地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4.4.3  C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4.4.4.3.1  C1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根据总署措施,要求高风险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或执行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境的措施。

  (指定的国境口岸,是指符合疫情控制需要的口岸,如具备成熟的疫情防控条件,或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在当地不适生等)

  (2)按照总署要求,提供包括违规通报表在内的相关植物疫情详细信息。

  (3)执行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或进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警示通报。

  (4)执行总署关于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的措施。

  (5)执行总署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措施。

  (6)停止签发总署授权的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并向总署提供需总署撤销已签发许可证的信息。

  (7)向总署提供需通报农业或林业部门停止签发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审批的信息,或需撤销已签发的相关审批证件的信息。

  (8)加强证件核验,严格执行总署布控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查验比例和检测项目。

  (9)落实总署确定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

  (10)在控制场所及邻近区域开展疫情监测。

  (11)暂停使用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

  (12)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13)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过境申报手续。

  (14)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相关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4.4.4.3.2  C2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执行总署禁止相关批次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措施,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2)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要求企业立即召回。

  (3)执行总署调整的出境货物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加强出境前检查,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申报手续。

  (4)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

  (5)对境外通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况向总署提出发布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警示通报的建议。发布预警通报。

  (6)加强疫情监测,开展溯源调查。

  4.4.4.3.3  C3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执行总署关于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措施。

  (2)对有害生物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总署提供意见建议。

  (3)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

  (4)执行总署调整后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

  (5)扩大监测范围,确定发生区域。

  (6)根据权限及保密规定,及时将疫情向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溯源调查,采取监测、根除等防控措施,并评价根除效果。

  (8)加强现场查验、检测鉴定、除害处理、后续监管等风险防控措施。

  6.3奖惩与责任

  各级海关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提供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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