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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开展进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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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024-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7日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开展进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的公告

为助力宁波高新区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全力打造宁波生物医药进口先试区,优化进境特殊物品全流程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以下简称“宁波海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宁波高新区试点实施特殊物品进境联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联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区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试点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二、联合监管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宁波高新区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社管局、科创局、工信局、梅墟街道办事处、新明街道办事处、贵驷街道办事处、聚贤街道办事处、交警中队、市场监管分局和鄞州海关。

三、联合监管机制对申请单位的信用资质、生物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将诚信优质单位纳入试点范围;对试点单位拟进境特殊物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废弃物处置等环节风险控制及合理使用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相应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意见。

四、宁波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和试点单位提交的其他随附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进境审批。

五、联合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海关放行特殊物品依照监管职责,落实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对试点单位特殊物品相关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

六、联合监管机制对试点单位建立评价机制,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单位和特殊物品进行风险评估,对信用下降、内控下降、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单位,经联合监管机制评定后停止试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海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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