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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检罚决字〔2026〕524号

发布时间:2026-07-20 14:50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当事人:鄄城锦图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DEB9C20Y

   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黄马路与338省道交叉口南 500

  2026331日,鄄城锦图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报 单号为230120260016553515,申报商品编码为 3105901000。经查验,该批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货物价值人民币578413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4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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