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宁波海关决定修改宁波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段修改为“为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平行汽车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8〕36号)等相关规定,规范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在宁波关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的范围为关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相关试点企业须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告。”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平行进口汽车的保税仓储期限按照区域(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删除第六条“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海关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