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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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